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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环境资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由于无节制的开发与利用,使得环境矛盾日益尖锐。虽然我国已经构建了环境法律体系,但它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产物,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环境的新期待;特别是近年来国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公共环境利益遭受严重侵害而得不到有效救济,仅仅依靠现有法律规定和行政力量“单打独斗”式的保护模式已经明显捉襟见肘,同时也桎梏了各种力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使得环境保护遇到十分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颁布实施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多,另一方面环境状况呈现逐年恶化的趋势。尽管导致这一被动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我国立法上的缺位——特别是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保领域中形成广泛的合力,共同面对困难,解决矛盾,维护国家和公众的环境权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是原告资格范围及顺位选择的问题,对此长期以来争论喋喋不休。哪个或哪几个主体应当享有原告资格呢,而且能够有效的预防污染、增加社会财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呢?这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立足于经济分析法学和制度法学的相关理论,总结国内已有学说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成熟经验,根据现阶段的实际需求,建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法律制度。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环境权理论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享有诉权提供了理论积奠,同时也为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降低司法审查门槛提供了前提。这些理论发挥着环境诉权从自然权利、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转化过程中的纽带性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保障权利的实现和权利体系的牢固;其次,促使具体权利的产生及整个权利体系的自我完善。第二章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首先,介绍规范性文件对原告范围的规定;其次,介绍司法实践情况,一方面,对近几年发生的案件进行概述并简介各类原告主体的典型案例;另一方面,从已有的实践中归纳出各个主体所存在的问题。第三章考察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典型样态。内容包括介绍“以民众为原告”、“以社会团体为原告”、“以检察机关为原告”、“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为原告”和“以检举人为原告”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总括出国外成熟经验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构建的借鉴意义。第四章重点介绍笔者心目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此部分为本文的核心。提出论文核心观点:依据现实的国情,应当广泛赋予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及公民和社会团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解决各个主体代表利益的狭隘性问题,真正地具备代表公众利益的特性。并通过法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四个主体进行分析比较后得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最优选择,检察院是次优选择,公民和社会团体是其他选择,充分利用各自的现有优势资源,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环境保护效益。第五章是对四个主体作为原告起诉的制度设计。起诉制度设计中,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从起诉范围、诉讼地位、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承担及赔偿金分配和防止滥诉等方面综合考虑,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四个主体分别作出制度安排将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但能够保证公平与效率的兼顾,而且能有效地维护公共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