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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房价不断上涨,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对百姓的购房进行了限制,许多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购房需求,选择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的实际购房人(借名人)与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登记的购房人(出名人)不一致,而且房产市场带来的巨大利益,常常会出现出名人违约、导致借名买房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现有法律对借名买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借名买房房屋所有权归属判决也不完全一致,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借名买房行为由借名人和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出名人和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产权登记三种行为构成,因此,借名购得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也是由这三种法律行为的效力决定的。其中,房屋买卖合同基于出名人和卖房人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房屋产权登记有效,不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况,因此,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是决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主要因素。借名人为避税或经济适用房限购而借名买房的,因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借名买房合同无效,由于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则房屋归出名人所有,但如果出名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则房屋归第三人所有。借名人为限购借名买房或为规避信贷政策借名买房的,因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人可以要求出名人按照借名买房合同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过户后,房屋归借名人所有,但如果出名人在借名人起诉之前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则房屋归第三人所有,除非出名人和第三人之间成立恶意串通,损害借名人基于借名买房合同享有的权益,导致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