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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东方社会特有的现象,合会是基于地缘及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经济互助合作形式。合会是历史的产物,它植根于乡土文化之中,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农民的自主创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合会的迅速发展,对有效解决许多地方农民借贷难的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它又存在着“倒会”的风险,长期以来为政府所严厉禁止。由于我国的国情、民情对合会有着客观上的需要。因此,直到今天合会依然存在,在某些地区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但它仍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传统合会具有互助性、血缘性和地缘性等特征。天然的适应中国广大农村的现实需求。当前,我们在谈论如何进行中国农村借贷制度改革,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时,“合会”这一“草根金融”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本文分析了合会法律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如何完善中国合会法律制度的设想。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合会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通过对我国合会习惯的历史探究,指出合会习惯在中国由来已久,且普遍存在。真正近现代意义上的合会法律制度产生于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合会法律制度发展缓慢,徘徊于放任发展与严厉禁止两个极端。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当前合会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以分析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指出目前我国合会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合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矛盾。正是由于法律上存在明显的漏洞,才导致合会发展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畸形发展,并阻碍了其活跃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农民借贷难问题等方面作用的发挥。第三部分论述了完善我国合会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合会作为中国独特的民间金融形式,要求我们在建立健全合会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除了要遵循科学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等一般原则外,我们还应突出重视农村融资传统、保持合会互助性和体现地域差异方便农民融资这三个原则。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所指出的我国合会法律制度的缺陷,设计了相关法律制度以促使我国合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活跃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农民借贷难等方面的作用。笔者作出如下法律制度设计:首先,明确合会成立的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其次,合理配置会首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建立合会风险法律防范机制,具体包括:合会合同的登记管理制度、当事人责任担保制度、合会规模控制制度和规定合会当事人的让会、换会、退会、倒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