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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由德国刑法学者洛克辛(Clause.Roxin)教授首创,至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成为在德国刑法学界乃至欧洲刑法学界讨论的最频繁和最热烈的学理问题。客观归责理论发轫于采用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而我国沿用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平面型犯罪构成体系,这种犯罪构成体系上的差异是巨大的,不仅仅体现在对同一案例所得出的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上,更是体现在认定犯罪过程中所采取的刑法基本立场上。因此我们要吸收和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内核就必须做到知己知彼,领悟客观归责理论的精神,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思想渊源与发展脉络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内容作详细的阐述能够帮助我们加深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全方位的认识;另一方面,客观归责理论由于自身理论体系尚不成熟,其中仍有许多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因此,对客观归责理论中存在的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自我辨析,能够帮助我们理顺思绪,为客观归责理论的进一步传播与借鉴扫清思想上的障碍;最后,对客观归责理论的价值的深挖、移植可能性以及实践中如何借鉴的探讨能够使我们坚定信心,“用世界的眼光解决中国的问题”,为中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开辟新的思路。本文的结构分为六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通过我国的主客观犯罪构成理论与客观归责理论对两个案例的分析比较所得出的不同结果,指出我国的主客观犯罪构成理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所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在认定犯罪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从而引出对下文客观归责理论的详细论述;第二部分通过对客观归责理论的理论渊源与背景的细致阐述,再现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脉络,也使我们清晰地看清客观归责理论是如何一步一步地摆脱主观主义的束缚而迈向客观主义的立场;第三部分介绍了客观归责理论的主要概念以及客观归责的三大排除性判断原则——未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未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与不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及其下位规则,并对其中的问题展开探讨,见识了客观归责理论与传统构成要件理论不同的言说方式;第四部分针对客观归责理论中客观归责理论与因果关系的关系、客观归责理论与主观方面的关系、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性定位等存在较大争议、有待于澄清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地分析与论证,力图理清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混乱认识;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客观归责理论在理论与实践中所具有的价值,提出了中国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的重大意义;第六部分首先分析了中国移植客观归责理论的关键步骤,接着通过三个案例的分析论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借鉴客观归责理论。全文以案例开头并以案例收尾,其间进行了细致的观点概括分析与理论论证,并配以图表与案例,全方位的解析了客观归责理论。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在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能够为客观归责理论在国内的传播与借鉴尽自己的一分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