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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海事行政法学科的建立与发展,海事行政领域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其中,关于船舶法律地位问题的讨论,吸引了大批实务界人士与理论界学者的目光。船舶,属于法律上的物,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但是在海事行政法中却存在将船舶主体化,使其与人之主体并立的现象,譬如,将船舶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而对船进行处罚,又或者将船舶作为海事信用主体让其享有一定的信用权利并相应的会施加一定的信用惩戒措施等等。实践中存在的船舶法律地位不一、或者说相互矛盾的现象,引起了海事行政法理论上的广泛讨论。本着为理清船舶的法律地位问题,探究这一问题的本质,进而促进海事行政法的发展与完善的目的,本文通过层层递进的方式进行梳理与分析,力图实现对船舶法律地位问题的厘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本文除导言外,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是船舶法律地位问题的反思。船舶法律地位问题起源于对船处罚,但是在海事行政法中将船舶主体化却呈不断蔓延之势。鉴于海事行政法作为部门行政法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该学科小众的同时相关理论构建还不够完善。因此,该章首先简要介绍了海事行政法下涉船立法现状,通过系统梳理海事行政法体系,使得海事行政法下船舶丰富的内涵和涉船繁复的制度的概貌得以展现,同时也由此引出了关于船舶法律地位认识的分歧。对于船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理论界或者实务界既有持肯定观点的一方也有坚决反对的一方。其次分析了海事行政法下船舶法律地位问题的成因,表面上看海事行政法各项法条对于船舶的规定相互矛盾,使船舶表现出既有作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即物的一面,也有具有主体法律属性表象的“非物”的一面。但深层次的原因是海事行政法发展过程中应对特殊与一般之间的冲突问题延伸到船舶法律地位问题上的一种具体表现。最后认为船舶法律地位问题的理清除了考虑海事行政法下船舶的特殊性外,还应结合海事行政法与一般行政法之间的发展关系问题进行思考,循此进路寻求破解之道。第二章对能够或者意图支撑船舶主体化的理论进行了辨析。首先是对物行政行为理论,通过对该理论的起源、内涵,以及在德国的实践和我国的变相适用进行的分析,得出运用该理论为船舶法律地位的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的结论。其次是对物诉讼,鉴于对物诉讼是船舶能被认为具有主体资格最主要的理论来源,因此,文章分别对对物诉讼的历史起源、理论基础及其演变展开了梳理,并分析了我国对该理论的借鉴与发展,最终的结论同样是运用该理论为船舶法律地位的突破提供支撑不具有合理性。第三章是对实践中将船舶主体化但会遭遇的现实困境所进行的分析。主要是从两个具体的角度切入,一是将船舶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会遭遇的现实困境而进行分析,二是将船舶作为海事信用主体将会遭遇的现实困境所进行的检视。最终认为,在重重的现实困境下,船舶的法律地位认识的分歧应当进行回归,回归到物本身的定位上,同时对该问题讨论的视角也应当进行转变,即从船到人的转变,落实海事行政法中船舶背后人之主体的责任。第四章是针对船舶法律地位问题厘定所提的具体建议。具体建议的提出遵循着厘定的内容、厘定的路径、厘定应当坚持的原则的思路层层递进,分别就该问题的厘定提出了从微观到中观再到宏观三个不同层面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