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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顾名思义,就是指短时间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措施。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缓刑制度和司法调查实践来考虑,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界定为短期自由刑为宜。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是指具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对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实施刑罚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短期自由刑执行除了具有一般自由刑执行的基本特征之外,它还具有自己的独有特征。比如说它是短时间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还有就是以看守所为主体代为执行短期自由刑。就当前的立法状况来看,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成文法来规定短期自由刑的执行这方面的内容。我国的短期自由刑执行在立法方面存在缺陷,比如说法律体系不健全,表现在在监狱以外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所要参考的法律依据不完整,拘役刑相关的法律稀少;还有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关于未成年拘役犯执行主体的规定相互抵触,刑法规定执行拘役刑的主体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未成年拘役犯也不例外,而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由少年犯管教所执行,因此二者的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在短期自由刑执行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弊端,导致执行效果不理想,具体表现为:缺乏独立的行刑场所、监管工作人员缺乏对短期自由刑犯罪分子必要的重视、短期自由刑犯罪分子自身也缺乏自我改造的决心、刑罚改造制度并没有真正运用到短期自由刑刑罚的执行中等等。短期自由刑执行的立法改革主要从两方面来进行,一是完善短期自由刑执行立法,进一步明确短期自由刑执行主体的执行权限和执行程序。二是理顺短期自由刑执行体制,主要是明确看守所的隶属地位。短期自由刑执行的司法改革则是从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扩大适用执行犹豫制度,可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二是改善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条件,提高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效果。三是短期自由刑行刑社会化。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国际化的刑罚执行原则,是刑罚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准确地体现了刑罚执行人道主义,同时也是行刑社会化司法改良原则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