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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经济快速增长,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汽车制造业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渐提升,使得汽车已经逐渐走进寻常百姓家。但是,在汽车日渐成为人们的代步工具而被越来越多的家庭和个人所拥有的同时,汽车消费纠纷也越来越成为消费投诉的热点。调查表明,纠纷的起因往往发生在汽车买卖合同上。因此加强对汽车买卖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全文三万九千余字,分为引言、正文和结束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论述了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汽车买卖合同概述。该部分首先对研究对象的概念给予界定,然后分析了其法律特征,最后根据类型化分析将汽车买卖合同划分为即付即提型、分期付款型、所有权保留型这三种类型的合同,从而为下文的论述作出铺垫。第二个问题:三种类型的汽车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这三种类型中,由于即付即提型和分期付款型汽车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和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明了,不用过多赘述,所花的笔墨不是很多。这部分主要阐述了所有权保留型汽车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出卖人的取回权。首先是对期待权和取回权的性质进行评析,然后分析了汽车买卖合同中如何保护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出卖人的取回权。第三个问题:汽车买卖中的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该部分先从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相关理论入手,然后以“试驾”和“汽车召回”为例,探讨汽车买卖过程中经销商应该履行的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第四个问题:汽车买卖合同中两个典型法律问题的探讨。其中一个典型问题就是所有权的变动及归属问题,另一个则是惩罚性赔偿问题。物权问题一直是民法领域中的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尤其是针对汽车这种特殊的动产,其物权变动究竟是“交付”标准还是“登记”标准,抑或二者都不对。关于这个问题本部分以对《物权法》第23条和24条的解读,以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汽车这种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处理为契机来探讨。另外关于惩罚性赔偿问题,本部分则是首先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在合同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然后具体阐述其在汽车买卖合同中的运用。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两点,首先是将汽车经销商在“试驾”和“汽车召回”中应该履行的义务归为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范畴,其次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汽车等特殊动产出现“一物数卖”时的履行顺序的规定提出质疑,并给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