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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源自于西方的价格调整机制,其是在投、融资方对企业的部分价值难以取得一致而签订的对不确定的价值部分暂估一个中间目标,并在私募条款清单中约定:如果约定的情况出现,则投资人有权行使该估值调整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情况未能出现,则企业融资方或创始人可行使该权利。该协议在西方PE投资中经常出现。因其本身的结果不确定性而具有“赌”的色彩,在引进我国时被称为“对赌”。我国私募中的对赌协议有别于西方的价格估价机制,其本身的博弈色彩更强,变西方的双向博弈为单向博弈,并多以“业绩”码和“非业绩”码为主要内容。其内容形式简单于西方的估价调整机制,然而其条件却更为苛刻,自太子奶因对赌协议而陷入危途后,面对金融危机的大气候和国家经济调控形式,一方面,许多对赌协议都面临太子奶一样的共输局面,另一方面,对资金的渴求导致许多企业家饮鸩止渴,对投资方苛刻的对赌协议欣然接受。由此,在资本和法律实务界掀起了强烈的争议:全盘否定对赌和呼吁对赌协议合法化。故而,溯本清源,从法律层面分析对赌协议,并探寻其在我国的法律基础和法律适用,以期其在我国当前法律框架内寻求法理根基,成为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是在法学理论界对此专项研究非常少而肤浅甚至可以说尚属空白的情况下,以当前我国相关典型案例为基础进行的尝试性研究。本文包括:第一章:当前我国资本界对赌协议的经典案例及结果分析。该章以蒙牛、永乐、太子奶、徐工集团四个经典对赌案例不同结果说明当前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表现形式。第二章:对赌协议的源流考。由案例分析说明对赌协议的本质含义、在融资合同条款清单的表现形式,厘清说明我国对赌协议的基本涵义及在我国当前的适用表现。第三章: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法理属性研究,从法律层面对对赌协议进行剖析,说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其规定的权利与形成权、期待权的关系以及对赌协议的合法化和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第四章:对我国当前企业融资和私募投资签订对赌协议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对规避风险提出完善措施,以期学以致用,对当前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的投、融资方的风险规避提供有益参考,也为我国金融法律发展尽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