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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觉醒,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已成为时代的呼唤。反就业歧视的维权活动也是方兴未艾。2001年四川一大学生蒋韬在公务员招考中受到身高歧视,首次提出反歧视诉讼。平等就业权进入了司法审判的实践,学者也提出了对现有就业歧视条款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人大代表也纷纷建议制定反歧视法。在此基础上已经出台了《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残疾人就业条例》,《就业促进法(草案)》也正在审议过程之中。一方面反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广大公民保护权利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对平等权的理解还有一定的局限性,政府往往以追求某一团体内结果的平等为目的,牺牲形式的、普遍的平等,实践的结果是更进一步导致了不平等;人们对不平等习以为常,对种种歧视加以容忍。不平等导致的就业歧视表现在许多方面:政府政策存在大量较严重的歧视,区分城乡进行不平等的资源分配,引起身份差异歧视:立法中,地方颁布的法规、规章对聘用条件作了歧视性规定;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具体招聘通知、广告和录用行为中存在各种歧视性做法,其中企业在招工中更是各行其道,任意设置各种歧视性条件;法院因为制度设计的原因难以对侵权进行救济。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平等权为起点对就业平等权进行论析,阐述了平等权的实质含义,解析了歧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就业平等权的现实要求,指出了我国平等权思想认识、制度设计及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并借鉴了国外的反就业歧视法律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和完善就业平等权法律保障的制度构想。本文的目的在于树立反就业歧视和平等权保护的法制理念;借鉴国外反就业歧视的成功经验;推动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建设,消除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歧视性条款,设置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促进就业平等权司法和其他救济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