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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证、分析了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性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设想。全文在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行政诉讼概述;二是行政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三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设想。一、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和必经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5、行政案件不能独任审判。(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区别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1)、案件性质不同。(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3)、诉讼主体不同。(4)、诉讼权利不同。(5)、起诉先行条件不同。(6)、调解原则的适用不同。2、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案件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3)、起诉人不同。(4)、举证责任不同。(5)、适用的强制措施不同。(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形成1、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行政诉讼制度形成的经济基础。2、三权分立和人民主权学说是行政诉讼制度产生的思想基础。3、行政诉讼是民主制度胜利的产物。(四)行政诉讼的目的1、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方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使人民法院对所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确保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合法,法院予以确认,赋予其司法效力,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二、行政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一)行政诉讼的现状1、合法、秩序的一面。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从长春地区受理行政案件的数据变化可以看出,行政相对方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行政诉讼本身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2、不良的一面。(1)、行政诉讼实施的外部环境不如人意。公民不愿意告诉、或不敢告诉;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较弱,对行政诉讼有抵触情绪,不想应诉。(2)、行政案件少,案件数量不到全部案件的1%。(3)、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未完全中立。易向行政机关倾斜。不是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核心,而变成了审查行政相对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二)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受案范围方面,表述更接近于列举式,限制了受理案件的范围。且与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案件范围不一致,明显少于行政复议法中受理复议申请的范围。2、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方面。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法定监督权,但未规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操作规程,人民检察院无法主动行使也不愿意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3、审判方式方面(1)审理重心和方向偏离。审理时有时更注重对行政相对方违法行为的调查,忽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2)诉讼结构侧重于纠问式。当事人主动发言的机会少。(3)举证方式错位,质证流于形式。(4)庭审功能发挥不佳。三、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设想(一)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并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做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案件。2、将部分刑事司法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防止公安机关借口刑事侦查逃避司法监督。只要当事人起诉就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行政行为的性质,属司法行为的驳回起诉,属行政行为的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3、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也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应逐渐纳入受理范围之中。(二)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同级政府,为防止行政首脑以党委领导的身份干预法院的审判工作,应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建立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体制。在短期内,可以通过改变管辖的方法,避开行政机关的干预。(三)完善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大原则,但原告的举证责任也不容忽视。对原告作好举证的指导。(四)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贯彻和落实调解原则。只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即可。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在其自由裁量的限度内进行调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处分权。(五)确立简易程序,即时解决行政争议。对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原告未提出赔偿请求、被告不要求答辩的案件,如行政不作为案件、依照若干解释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开庭审理。(六)完善律师代理制度。规定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方必须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切实提高庭审质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经济困难的人,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费代理。(七)完善行政赔偿制度。提高行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范围要扩大,标准要提高,不得低于民事赔偿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