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危不救”行为的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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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同时还具有社会属性,而在社会分工明确,人与人密切相关的今天,人类的社会属性更是显得尤为重要,任何人离开了社会这个共同生活的集体,其就无法正常的生存,然而正是在这种社会现状下,却出现了见危不救这种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逐渐冷漠,从而严重危害社会共同体的现象,并且是频繁发生,这也使得人们认识到了道德的失落,人们的社会道德情感受到严重冲击,因此大多数的普通民众和有些学者开始建议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本文将以我中华民族的见义勇为优良传统和近年来出现的见危不救案例为切入点对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可能性进行论述。本文主要从四个大部分进行论述,首先在文章第一部分将各国有关见危不救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对于各国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支持和反对意见进行介绍,在介绍完国外的情况之后,又对目前我国国内有关不同观点进行表述。在文章的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内外有关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规定的考察,说明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且在我国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过程中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从理论根据方面出发,来论证我国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是具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该部分从刑法应当介入公共道德的边缘领域、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做实质性解释、有动用刑罚的必要性以及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于见危不救罪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设计。然而对于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这一问题的难点及复杂性就在于如何对其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设计,该部分分别从犯罪构成和刑罚设置两部分进行了立法设计,首先通过对法益的界定,对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行为主体和违法阻却事由的表述,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客观违法性要件进行了具体表述;在此表述之后,通过对责任能力,罪过及期待可能性的认定来阐述了见危不救罪的主观有责性要件,由此来确定见危不救罪中何种人才为该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应当具备什么要素才能成为见危不救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而在刑罚设置这一部分中,为见危不救行为确立了相应的法定刑,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分不同的量刑情节,而这部分仅仅是笔者个人的观点,由于涉猎理论知识的有限,有些想法还不是很成熟,仅希望这些观点能够起到少许的建议作用。见危不救行为的犯罪化,虽然从一定意义上是将伤害人们道德情感的行为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其中并不仅仅包含了人类文明发展所必须的情感要素,在将其犯罪化的过程中,还更加体现了人类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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