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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尚处在探索阶段,需完善的地方很多。人事争议仲裁究竟属于行政行为性质的行政裁决抑或行政司法救济方式的行政仲裁,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同时,学术界及司法部门还存在把人事争议仲裁看作民间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等观点。对人事争议仲裁性质认识的不统一,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也直接影响到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完善。
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人事争议仲裁性质呈现多样性的原因进行分析,指出由于人事争议纠纷产生的因为不同,使得为处理人事争议纠纷而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呈现不同性质,即一部分表现为行政裁决,另一部分表现为行政仲裁。同时,针对把行政仲裁和行政裁决混为一谈的观点,本文也进行了辨析阐述。
因理论认识上的不统一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经过十年的实践,我国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凸显出来。本文第二章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第三章进行了比较法上的观察,拓展了问题研究的视野。
本文第四章提出了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构想。建议应将人事争议纠纷按内容区分为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救济途径,即:1、对于涉及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归入劳动法调整范畴,适用劳动争议仲裁途径处理,并对原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一步完善,完善的方案应结合已列入立法规划的《劳动人事争议法》,将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履行劳动合同性质的争议采用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明确其行政仲裁的性质,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仲裁进行司法救济;2、将不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诸如录用、职称、考核、福利、工龄等涉及人事政策适用方面的人事争议纠纷引起的人事争议仲裁,明确为行政裁决的性质,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