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多种特殊形式的出资方式。尽管这些出资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顺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定了较为宽松的出资方式,2014年的修正案也进一步明晰了出资制度更为适应社会的立法理念,进一步设计出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所以说无形资产多元化的趋势应该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中有所体现。但目前,我国无形资产出资制度仍然存在不足,法律制度的革新仍然滞后于现实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仍然有必要从各个方面给予完善,紧跟时代的潮流。本文正是立足于现实经济社会,以我国现行无形资产出资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为基础,研究我国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那些特殊出资形式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讲了我国股东出资形式的一些立法规定,以及在公司实践中股东出资形式存在的问题。通过对1993年《公司法》、2005年《公司法》、2014年新《公司法》修正案股东出资相关制度,以及在实践中股东出资形式的分析,揭示了无形资产出资制度在立法上的态度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主要讲了我国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一些特殊形式,包括了债权出资,股权出资,劳务出资,商誉出资,信用出资等一些特殊形式的出资。并分析了这些特殊出资形式存在的具体问题,包括分析了债权出资的性质、种类、适格性、程序和法律规制,股权出资的法律属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劳务出资的合理性和标准问题,人力资本出资的具体表现和效用评价,还有商誉出资的标准及作价,特许经营权出资的界定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具体问题的分析和探究。第三章,主要讲了我国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的立法设想,通过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立法,进一步扩大股东出资形式的范围,允许立法增设债权、股权、劳务和人力资本、商誉和信用、特许经营权等特殊形式的股东出资,并对这些特殊形式的出资加以立法的规制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