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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废除死刑,那么在死刑执行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文关怀和人道精神,使执行过程更加规范、有序则无疑具有紧迫性,这也是我国在逐步走向法治文明中所必须面对的现实。 古今中外的死刑执行制度由于文化背景、历史传统、思想观念以及国情的不同,其执行程序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都可以看出从野蛮到文明,从残忍到人道的基本主线。我国建国后关于死刑执行程序的立法渊源极为分散,且很难从中发现清晰的脉络,但尽管如此,在建国后五十多年的立法历史中,仍然可以看见死刑执行程序过程中逐步体现的保护人权的指导思想。 我国的死刑执行程序以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为起点,以执行之后相关事宜的完成为终结,其内容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死刑判决为目的,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为核心,整个过程表现出慎重、严格、快速的基本特征。 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其所蕴含的理念既具有一般刑事案件程序的共性,又有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程序的特殊要求,主要包括正确认识死刑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效率、正义等理念;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树立人权保障和平等的理念。 我国执行死刑程序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死刑执行依据的多元化;死刑执行主体实践中不规范;死刑执行方式的操作不透明;对死刑罪犯尸体的处理不当;以及死刑执行程序中其他缺乏人道精神方面的不足。 完善死刑执行程序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死刑执行防错机制的建设,更好地体现慎杀思想;收回死刑核准权,从而达到限制、减少适用死刑目标的实现;完善死刑执行方式的决定程序,增大死刑执行选择的透明度;增设关于死刑执行后被执行人尸体处理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在死刑执行程序中增加赦免程序以及完善死刑执行其它环节中的人道措施。 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对于死刑罪犯的基本权利应给予充分的保护,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维护人类共同的尊严。因为作为人类的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体,有尊严地活着和有尊严地死去都是同等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