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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群体内部是否存在差异?就我国现状而言,消费者群体内部的差异是存在的。就区域差异而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较大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取得这些成绩的背后,让人无法忽视的是,我国的城乡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我国农民的收入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相对于经营者,农村消费者相对于城市消费者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农村消费者比城市消费者处于更严重的弱势地位。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农村消费市场充斥着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农村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消费者是经济法的主体之一,受到经济法的倾斜性保护。那么农村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的弱势群体,是否能以其独立的身份被纳入经济法的视野给予特殊保护?农村消费者如何被纳入经济法的视野?农村消费者成为经济法的主体是谁的主体需求?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家电下乡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给农村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引出本文的主题,即是否应当给予农村消费者特殊保护?如何对农村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农民和消费者的概念,总结出农村消费者的定义。从消费者群体内部存在差异、法学研究过程中“农村”和“农民”的缺位现象、弱势群体内部存存细分等三个方面分析为什么要提出农村消费者这一概念。分析农村消费者在文化水平、信息缺乏的程度、收入水平、农村消费者权利的虚置、农村目前留守的人群等方面特殊性,指出农村消费者这一概念存在的必要性。从私法层面和经济法层面论证了将农村消费者纳入经济法视野,给予农村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其次,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农村消费者保护的现状,指出我国对农村消费者的保护,在立法方面,没有考虑到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村消费者的特殊性,使得农村消费者在立法方面得不到完善的保护;在行政方面,行政机关执法不严,行政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执法措施、执法过程不透明,使得农村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司法方面,由于我国的诉讼体制,农村消费者通过诉讼来维权的成本很高,使得农村消费者很少通过诉讼来恢复受到侵害的权益;民间力量在保护农村消费者方面也存在自身的缺陷。最后,笔者提出给予农村消费者特殊保护的对策。一是政府应加大立法投入,完善农村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加强农村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农村市场的监管;三是在司法方面要建立针对农村消费者的小额诉讼法庭、改革诉费承担、充分利用公益诉讼制度来保障农村消费者的权益:四是提高农村消费者维权能力方面的投入;五是强化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