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肉搜索”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实现正义的手段。公民通过人肉搜索可以对社会不道德甚至不法行为进行批判;同时人肉搜索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手段,尤其是对于传统媒体在监督对象上的片面性上,起到了很好的弥补作用,因此,通过人肉搜索公民能够广泛监督官员、明星等公众人物。从而使得人肉搜索也成为一种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手段。公民能够人肉搜索探讨政治问题、清正廉洁问题等。当然,“人肉搜索”实际上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发挥优点的同时,实际上人肉搜索也存在着被滥用的情形。这种滥用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让公民在社会上的名誉受到损害造成经济损失或者精神伤害。比如,“人肉搜索第一案”就造成当事人在社会上无法正常生活。“人肉搜索”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现象,大量揭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使得当事人无法进行正常生活,也给当事人造成了人格上的伤害,引发民事纠纷。既然我们致力于打造公民社会,那么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实施必要的批评和监督,因此不应受到过多的诘难。要充分发挥它的监督功能。但是,“人肉搜索”被滥用的时候,也该得到合理的规范与管理。自律作用可以作为关键。提高公民自己保护自己隐私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任何一次隐私被揭露,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因为个人在无意间透露自己的私人信息。提高网站所有者和网站编辑的素质也势在必行,改变网络所有者观念是一个方面,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是基本。总而言之,人肉搜索仅仅是一种工具。其利弊危害还在于使用它的人。因此我们的任务是尽力防止“人肉搜索”被滥用,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与管理,除上述自律意识的提高以外还包括不断地完善现有法律和利用现有法律的相关条文,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进行积极引导,以扩大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从而构建一个和谐的公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