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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交往中,出于尊重国家主权、维护国家间友好关系之需要,一国通常赋予外国官员免于刑事管辖的特权与人身不可侵犯的待遇。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以个人乃至全人类利益为重”的人本化价值深刻影响着国际法发展。在国际刑事司法层面,一国官员无法援引代表国家履行职能的理由主张豁免,使得官员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成为可能。受此影响,国内法院能否以犯下国际罪行、“领土内侵权(territorial tort)”及腐败类犯罪为由对他国官员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做法存在争议。即使联合国国际法院在“逮捕证案”、“吉布提诉法国案”中承认了一些国家高级官员享有绝对刑事豁免与不可侵犯的人身自由,如一国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部长。但是,国际法院并未阐明豁免是否有限制与例外情形问题,其判决意见被指出确与现行国际人权保护趋势背道而驰,不具有广泛说服力。以编纂与逐渐发展国际法规则为职责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7年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问题纳入研究议题之中。时至今日,国际法委员会暂时地通过了《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条款草案》7条案文文本,涵盖了专题范围、概念界定、属人豁免与属事豁免规范性要素、属事豁免之例外情形等内容。国际法委员会2017年最新通过的案文第7条(属事豁免不适用的国际法下的罪行),不仅在委员会内部,更是在联合国第六委员会会议上存在较大分歧,正如中国、英国、美国为代表国家以普遍性实践不足、特别报告员论证过程不严谨、程序性保障措施缺失为由反对案文通过。本文拟对国际及国内新近司法实践、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案文及注解进行简析,考察影响官员刑事豁免权发展两大因素即国际法“人本化”影响、国际刑事管辖权局限性,结合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学会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主要国家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豁免权的立场,为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案文提出两项建议,其一,明确规定委员会享有编纂现行国际法规则、拟议新法之职权;其二,为特定罪行下官员所属国创设“起诉或放弃豁免”之义务。据此,揭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缩小化趋势的发展进程。本文正文除引言部分之外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的国际法基础,如外国刑事管辖权及相关概念的界定,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理论及国际法渊源等内容进行阐述与分析。第二章是对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司法实践进行介绍与分析,具体涉及国际法院判例与新近国家司法实践两方面内容。在国际法院判例方面,通过对国际法院关于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权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国际法院认定的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问题的内容。在国家实践方面,通过对非洲国家“巴希尔案”、法国“特奥多罗·恩圭玛·奥比昂·曼戈案”简析,得出国家对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与例外情形问题新主张,以及一国在执行国际刑事法院司法合作请求之时存在的第三国官员豁免问题。第三章介绍国际法委员会对于“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专题的编纂与研究,分析该委员会拟订的《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案文形成过程,考察特别报告员、国际法委员会内部、联合国会员国对专题研究及案文内容的达成的共识及分歧。第四章是对影响官员外国刑事豁免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探究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学会以及以中国、德国、英国、美国为代表主要国家对官员外国刑事豁免立场,据此,针对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案文提出完善建议,从而揭示国家官员外国刑事管辖豁免范围缩小化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