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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坟产的内涵非常丰富,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坟产通常是族墓所在地,是家族成员“慎终追远”的重要场所。在宗法观念中,祖坟和祠堂、祀田等具有同等功能,能起到“敬祖收族”的作用。其次,坟产的重要性还体现在风水方面。古人认为,祖坟是整个家族兴衰的重要保证,其左右着子孙的命脉,能够拥有一片上等风水的坟产不仅是家族的荣誉,同时还是家族的发展和希望。最后,坟产不仅仅是墓葬之用,还具有耕种、租佃等农业用途,因此坟产具有重要的经济收益功能。由上述可知,坟产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财产,其浓缩了地权、风水习俗和儒家伦理等众多因素于一身,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缩影”。由于传统中国人对于坟产的特殊敏感性,坟产也极易引起争讼。坟产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不仅涉及到产权问题,还会涉及到风水信仰和宗族观念问题,其既有中国古代民事诉讼的普遍性特征,同时又具有自身的一些典型特色。因此,对中国古代的坟产争讼展开系统研究不仅能够深化我们对于古代民事诉讼的认识,还能够帮助我们剖析传统中国人特有的“文化情结”。“风水是中国文化中的幽灵”。风水习俗和风水信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深入探究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本质,风水习俗和风水信仰是不可回避的重要话题。风水习俗和风水信仰主要体现在坟茔选址和房屋布局方面。在传统中国的民间社会,缘于风水而发生的民间争讼非常普遍,由于坟产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风水纠纷更容易而且也更多地发生在坟产争讼领域。学界对于中国古代风水问题的研究已有多年,可遗憾的是,目前法律史学界对于该领域的关注力度明显不够,有关风水纠纷的研究基本上付诸阙如。基于上述考虑,本文选取清代中期巴县档案中的110件坟产争讼案件为基本素材,同时以地方志、家谱和其他史料为佐证材料,来展开对清代中期的坟产争讼进行多维度的实证考察。本研究除了依据司法档案对清代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研究之外,还尝试将制度史、文化史和社会史结合起来进行全方位考察,试图以清代中期的坟产争讼为观测点来透视一幅有关清代文化、法律和社会的多维画卷。本文除了引言和余论部分之外一共分为七章来展开论述,其具体的内容要点如下:文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缘起、研究意义、相关研究之回顾、研究方法和材料的使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同时,在该部分还重点对“清代中期”进行了简要界定,并说明本文之所以选取“清代中期”作为考察时段的原因。第一章主要内容是介绍坟产的概念、权属、权属证明以及清代民间社会对于坟产的相关管理等内容,相当于坟产的总论部分。文章首先对与“坟”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简要介绍。文章认为,早期的“坟”同“墓”、“茔”、“冢”、“丘”和“陵”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随着文化的发展,“坟”、“墓”、“茔”同“冢”之间的含义逐渐重合,几个概念之间的相互换用现象比较普遍。本文认为,“坟产”这一概念能够凸显坟山、墓地的物权属性,“坟产”不仅包括墓地、坟茔,还包括坟山风水以及风水树等产权,因此,在法律语境中,“坟产”一词更能精确地表达产权观念。考察有关文献材料发现,“坟产”早已出现在清代的法律语言和日常语言之中。介绍概念之后,文章对于清代民间坟产的权属和管理进行了简要论述。由于家族主义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构建、经济的发展和财产的所有制形式等方面影响巨大,坟产的权属同样受到家族主义的影响。同居共财的家庭在分家时,坟产通常不参与财产分割,而属于整个家族所有。相应地,对于祖坟的维护也是全体家族成员的共同责任,每个家族成员均有维护祖坟的义务。坟产管理的内容主要是防止外族和本族成员对于祖坟山的“侵葬”、“盗葬”以及对于祖坟风水的破坏等方面。在管理方式上,各家族的作法可能各异,但是最常用的方式是制定家法族规、订立保护合约、诉讼和赎回等几个方面。文章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同坟产有关的三种重要的民间习俗,即:风水习俗、坟茔禁步和摘留习俗。笔者发现这三种民间习俗对于坟产的影响非常大,众多的坟产争讼多同这三种习俗有重要关联。本章首先对风水的含义、风水的思想渊源进行了阐述,文章重点介绍了风水观念对于祖坟的影响。由于坟山风水的重要性,清人特别注重祖坟风水的保护,清代人在坟墓的四周通常都会留出一定的距离空间作为“禁区”,这一特定之“禁区”即为“坟禁”,也称为“禁步”。此外,清代人在出卖田土时一般都要对祖坟进行保留,即所谓的“卖地留坟”,此种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祖坟。“卖地留坟”现象在清代的田土买卖当中非常普遍。另外,在清代的田土买卖当中,有的出卖人还特地摘留一定数量的阴地以备日后安葬之用。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将清代官府有关坟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文章认为,坟产应当属于土地资源的一种,故此,清代的土地管理法规也适用于坟产。但是,坟产又不同于一般的土地,其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国家对于坟产又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补充。受到宗法观念中“孝道”的影响,历代的法律都注重加强对于坟茔和其他坟产的保护。考察清代的法律可以发现,法律不仅禁止“发冢”等破坏坟产的行为,法律还对于坟山的“风水树”等坟产加以特殊保护。同时,法律对于皇家的园陵、忠臣烈士之墓等具有特殊身份人的坟墓还规定了更严厉的保护措施。这些都深刻地体现了传统社会的法律所具有的宗法伦理思想。坟产争讼经常同风水习俗和风水信仰有关,考察清代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清代的法律制度对于民间的风水习俗规定甚少,只有当风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政权时,国家的法律法规才会对此加以规范。本文的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清代中期坟产争讼的基本类型。为了便于展开相关论述,文章依照侵犯的对象不同将坟产争讼分为“侵犯坟地产权之讼”、“侵犯坟山风水之讼”和“损毁先祖坟茔之讼”三个主要方面。具体到“侵犯坟地产权”而言,其又可分为“侵越坟界”、“估葬与盗葬”、“藉坟霸占”、“冒认祖坟”、“盗卖坟地”等几个方面。而“侵犯祖坟风水”的行为主要有“对祖坟‘龙脉’的侵害”、“谋占风水”、“盗伐风水树”和“玷污风水”等几个方面。“损毁先祖坟茔之讼”主要包括“践踏坟茔”和“挖毁坟茔”两个方面。本章主要就每种诉讼类型的行为表现、引发的原因和处理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本文第五章主要围绕清代中期坟产争讼的调处和审断进行了阐述,文章重点论述了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本文通过对于坟产争讼具体案件的考察认为,坟产争讼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民间调处和官府审断两个方面。从具体的案件统计来看,官府在庭审中很少进行调解。民间调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纠纷发生之初时的约邻调处。此阶段的约邻调处基本上属于“前置性”的规定,如果约邻调处失败,则案件一般会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当官府受理案件后,州县官会以“官批”的形式对案件作出批示,“官批”对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影响较大。因为,“官批”会对当事人、亲邻等等相关人员产生激励作用,这样,“官、民”之间的互动格局就会形成,很多坟产争讼的案件在这个过程中由民间调处而解决。在官与民的互动中,如果民间调处失败,官府便会对案件进行审断。笔者认为,官府在审断中并非如同黄宗智先生所谓的“严格依照大清律例进行审判”。官府在审断中只是参照了《大清律例》的基本原则,同时还有考虑“天理”和“人情”等因素,州县官通常将“情、理、法”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具体案件。在清代的民事法源中,除了《大清律例》之外,民间习惯也是清代的民事法源之一。考察清代的坟产争讼案件发现,与坟产有关的风水习俗、禁步习俗和摘留习俗都得到了司法认同。本文认为,清代的民事法源问题应该用“法律多元”的视角来审视。清代的民事法源中既包括国家法,还应该包括习惯法。此外,在具体的审断中,州县官不仅要“依乎法”,而且还要“上通天理”和“下窥人情”。因此,清代的民事法源具有“多元一体”的特征。文章的第六章对清代中期坟产争讼的特点和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由于坟产具有特殊性,坟产纠纷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纠纷的特征。首先,土地利益的争夺、风水信仰和暴力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坟产争讼案件变得的异常复杂。其次,由于坟产通常是家族成员的共有财产,因此在坟产争讼中通常有众多的家族成员参与。再次,因为坟产争讼本身案情比较复杂,同时又有众多家族成员参与,该类案件容易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所以无论是官府还是民间都比较重视此类案件。最后,正是因为坟产争讼容易引起官府的普遍重视,所以有些人便会以坟产受到侵害为借口由去诬告他人,考察坟产争讼案件发现,“藉坟滋讼”的现象在清代中期非常突出。本文认为,生存的压力会促使人们尽可能地去扩大土地面积来增加收入,因此对于坟地的侵占在所难免。此外,风水因素的影响又使坟地有别于普通耕地,风水利益的影响更容易导致对坟地资源的争夺。坟地除了土地利益之外,还蕴涵着丰富的道德情感。“土地是不可剥夺的祖产”之观念在商品交易中依然体现着前商业社会的逻辑。另外,受风水观念的影响,清代的民间社会普遍将子孙的吉祥祸福同坟地联系起来。受儒家“慎终追远”思想的影响,坟地还寄托了后世子孙对于先祖的哀思和缅怀。伴随着清代中期的社会变迁,民间社会中的诬告之恶习引发了大量的“藉坟滋讼”案件。本文的第七章实质上也是本文的结语部分。清代中期所发生的坟产争讼案件同当时的民间文化、民事法律和社会结构之间有着重要关联。通过对坟产争讼的考察,能够从一个小的侧面来揭示清代中期文化、法律和社会所具有的某些特征。本文认为,传统中国的民间文化呈现出典型的“乡土本色”,通过对坟产的考察,可以感知传统中国人对于土地的特殊情感,因为传统中国人的“生”与“死”均同土地密切相关。生存的压力导致民间社会对土地利益的争夺,坟产也在所难免。同“乡土文化”相伴随的是传统中国人的风水观念,家族的发展和希望往往寄托于特殊的土地——坟地之中。在坟产争讼的救济中,国家法的作用固然重要,民间的习俗、乡例等“俗礼”同样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司法官吏在审断中往往将天理、国法和人情综合起来考量。另外,考察清代中期的坟产争讼发现,坟产争讼的诉讼主体往往呈现出“家族化”特征,这是因为祖坟具有家族的纽带作用。在清代的宗法社会中,坟产具有“敬祖收族”的重要功能。在余论部分,笔者认为,对于法律史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司法档案的运用,同时还不能忽视思想文化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文章认为儒家思想依然是清代中期社会的主流思想,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通过对坟产争讼的考察发现,儒家伦理对于坟产争讼有着重大影响。儒家思想中的孝义观念、儒家思想中的哀矜情怀在清代关于坟产的立法和司法当中表达的淋漓尽致。由于传统文化对于今天的民间社会依然有着重要影响,民间社会的坟产纠纷依然存在。但是,中国传统法律在当代已经发生“断裂”,如何破解传统观念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仍然是今天法律人所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