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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会导致遗嘱权的滥用,从而会侵犯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为防止遗嘱权被滥用,罗马首创“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适当限制,以保护家庭其他成员的继承权。罗马这种成熟的遗嘱继承制度对后世诸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近现代各国继承法中都普遍建立了特留份制度。在此方面,我国立法却存在重大缺陷,它因过多地关注对遗嘱人自由意愿的保护而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家庭其他成员的法定继承权导致权利分配的失衡。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过于放任与婚姻家庭法养老育幼义务以及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不对应,与中国传统继承法律及家庭伦理道德不相符,与国际继承立法趋势不一致。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及法、德诸国遗嘱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在我国立法中明确引入“特留份”制度的构想,以期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从而更有利于保障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的利益,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