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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戏,“十三五”期间也将会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改革的突破期。作为一种典型的直接税种,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由取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直接承担,具有税负不容易被转嫁的特点,所以个人所得税也被称为“良税”。基于我国税收制度的现实情况,以及未来分类综合税制的总体改革方向,应当从个人所得税中不同家庭负担不同费用的角度予以考虑,所以“增加专项扣除项目”就成了当前学术界热议的话题。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其实质可以看作是一种税收优惠制度)是研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调节职能影响因素,首先需要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是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过程中税前的费用扣除标准,因为它关系到征税的范围和税基,这也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主要影响因素之一。多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数次的改革与发展,在此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小觑,即历次改革仅仅是免征额的简单提高,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差异性所造成的纳税不公,忽视了量能纳税的原则,不利于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发挥。因此,要想改善这个问题,就需要建立一套既能有效缓解收入差距、促进税收公平,又能有针对性地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税负能力相适应且能调动纳税人生产积极性的个人所得税前费用扣除制度——差别费用扣除制度。本文主要以纳税人工资薪金收入以及其他具有劳务属性的所得项目的税前费用扣除项目及标准为主要研究对象,以费用扣除基本理论为出发点,从六个维度进行费用扣除变量的设定,通过对微观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利用MT指数和泰尔熵指数等衡量收入分配公平性的指标进行实证分析,将统一费用扣除标准和差别费用扣除标准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测算结果进行对比,以此来确认与我国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相比,通过差别费用扣除制度的实施能否更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发挥其收入分配调节的职能。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知道:采用差别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能够更好地与纳税人的个人及家庭负担相匹配,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在保证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基本职能的同时,也能更有利于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