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选取的三个水污染侵权案例主要涉及到原告养殖权的认定、被告是否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和原被告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这三个争议焦点。养殖权同时具备特许物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根据客体的不同,养殖权取得的认定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在滩涂进行养殖,养殖权的取得需经过行政许可;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养殖,直接取得养殖权,无需经过行政许可。三个案例中,原告养殖权的客体均为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因此无需经过行政许可,被告均取得养殖权。水污染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其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兼具一般性和特殊性。天降大雨不能成为被告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减轻水污染者责任的事由。受害人的故意是水污染者免除责任的事由,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减轻水污染者责任的事由,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是水污染者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第三人的过错不是水污染者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但水污染者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水污染者在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的同时也履行了侵权法上防止损害发生、扩大的义务,可以将水污染者履行法定的环境义务作为被告因天降大雨减轻水污染侵权责任的考量因素。水污染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成为水污染者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三个案例中,被告是否具有水污染侵权责任中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需要结合各种因素作出具体分析。水污染侵权责任案中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责任举证分配规则,根据利益衡量原则,不能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完全分配给水污染者承担,结合相关法律,受害人仍需对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承担证明责任。三个案例中的原告除了对被告有水污染侵权行为和自己存在损害后果承担证明责任外,也需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性,被告则需对自己存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以及不具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