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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被逐步确立下来,我国从此进入了发展法治社会的快车道。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文本中。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如何让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规范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收集证据行为,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近年来,一系列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更是把违法收集证据的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佘祥林、赵作海如果不是因为“亡者”归来,将含冤终身。杜培武、黄亚全如果不是真凶现身并良心发现,也将把牢底坐穿。这一桩桩冤案、错案的发生,让人震惊。震撼之余,我们应该反思其缘由并应当从这些刑事错案中认真吸取教训,这一件件冤假错案归根结底其是因“证据”而引发的,在此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5月联合发布两个证据规定。两个“规定”的出台对刑事办案过程中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立法的不足。对刑讯逼供等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其在内容方面也存在着规定模糊、不具体等问题,这需要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逐步使之完善。本文通过对比我国同西方国家在刑事证据收集方面的不同,指出了我国在这一方面的不足,同时针对其中某些不足提出应适度的借鉴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成熟的规定,在坚持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遵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收集的一般规则,不失时机的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的规定加以完善。当然,若要在我国确立统一的、完善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与制度的保障。最后,针对我国在刑事证据收集方面的不足,笔者提出了一些改进之处和方向,希望能够对以后的立法起到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