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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并防止相关利益人通过保险理赔获得超过其实际受损价值的额外利益。我国保险法按照传统理论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并将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制度仅设置在财产保险合同章节。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应用损失补偿原则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身体和生命,注重给付性,再结合保险法的设置体系进行解释,得出其不能应用损失补偿原则。但是,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保险业务不断完善,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对于损失补偿原则能否应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理论界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而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亦未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也就决定了研究该课题的理论意义。在保险实务中,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法官水平也参差不一,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相似案件作出相反判决的情形,因此,为了促进司法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稳定保险秩序,研究该课题具有实践意义。关于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应用,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法总结理论界存在的三种观点:一是完全不能应用于所有人身保险合同;二是可以应用于所有人身保险合同;三是可以应用于部分人身保险合同。再进行论证分析,得出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的医疗费用保险具有补偿性,应该对补偿数额进行限制,所以损失补偿原则得以应用于部分人身保险合同。然后运用案例分析法,对应分析三个派生制度的相关案例,得出其应用范围应当与损失补偿原则一致,也可以应用于部分人身保险合同。最后对比研究其它国家关于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制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应用,从而得出: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可以应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制度,这已经成为一种新潮趋势,是一种与时俱进的创新。我们应反思我国保险立法的不足,不断完善保险法律,使其更好地指导实务工作。基于以上,提出应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完善建议,分别从立法、司法、保险实务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本文打破了我国保险立法关于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制度只能应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论证分析了其可以应用于部分健康保险合同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其次,本文不仅探讨了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制度是否可以应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还进一步指出: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医疗费用保险应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制度有其特殊条件,并不完全与该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应用相同。再者,虽然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兼具给付性和补偿性,但两者又有所不同:前者更能突显补偿性,后者更能体现给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