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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深化改革的全面推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革,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由于农户、农业企业缺乏合法、有效担保物,其很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资金缺口由此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极大瓶颈。以福建沙县为代表的部分地区积极探索,开创了农村融资担保基金这一新型的农村融资担保形式,为农村相关方面的金融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在现阶段的农村融资担保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多法律漏洞,面临较大法律风险,造成了部分基金的运行失败。这一系列问题的症结在于农村融资担保基金运行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地方实践,在分析有关问题和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探讨。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引言和结语出外),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为农村融资担保基金的界定及特征。文章首先对农村融资担保基金的概念、特征、性质问题进行分析,为下文设计农村融资担保基金运行的法律保障制度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农村融资担保基金的地方实践。这一部分对福建沙县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浙江江山县级融资担保基金这两种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模式进行全面介绍,内容涉及主体、资金来源、运行机制、风险防控等多个方面。。第三部分主要梳理了农村融资担保基金运行机制。这一部分是对现阶段农村融资担保基金运行过程各组成要素的全面分析,是在第二部分介绍的地方实践介绍的基础上进行的概括和总结。第四部分重点介绍农村融资担保基金运行面临的法制困境。这一部分在前文对农村融资担保基金地方实践罗列与概括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发现农村融资担保基金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最后一部分的制度设计奠定基础。最后一部分是本文对农村融资担保基金运行法律保障的制度设计。从市场准入、法律功能定位、管理控制法律机制、终止机制四个方面入手具体细化运行过程中法律保障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