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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自2007年颁布以来,反垄断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在立法层面,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和部门规章;在执法层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均依照职责,积极执法,取得显著成绩。但是,我国反垄断工作开始较晚,当前立法机构、执法部门、学术界和企业界,在反垄断的认识和思路等方面仍然存在差异。而这一差异也体现在对待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态度上。《反垄断法》第50条初步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但是这条原则性规定不能有效指导此项制度的现实运行。因此,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但仍有不足。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仍显艰难。《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我国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方式为直接诉讼模式。本文以该条为切入点,研究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不足。通过比较研究,笔者发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直接诉讼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审决前置模式。直接诉讼模式适应了美国现实社会的需求,在整体上促进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发展;而审决前置模式虽然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在客观上避免不了抑制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嫌疑,因而采取审决前置模式的日本也无一例外地在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道路上步履维艰。所以本文选取美国、日本为对象进行借鉴性比较研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一般知识”。作者主要对该制度的概念、性质、分类和意义进行简单介绍,为后文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现状及评价”。作者在本部分从司法和立法两方面来分析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现状,并以《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第2条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不足,进而得出我国需要系统完善该制度的结论。第三部分为“美、日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比较借鉴”。作者在本部分对美国、日本的相关制度进行借鉴性比较研究,进而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制度的完善建议”。在上文研究的基础上,以《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第2条为核心,从行政执法与私人实施的程序衔接、主体制度、诉讼形式、证据制度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