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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逐渐成为最重要的社会资源,但伴随对个人信息价值认识的提升,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也成为一大社会热点难题。国家应该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维护。本文尝试从德国法的视角展开讨论,为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供新的材料。文章首先对一些易混淆的概念作出了区分和解释,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展开了介绍,并进而给出了作者的基本观点,即抛弃以隐私权为中心的美式个人信息保护模式,而采用德国统一立法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德国模式以公民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作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起点,通过判例确立了一项新的宪法基本权利——信息自决权。信息自决权作为一般人格权在信息时代的新发展,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免受国家和第三人的非法侵犯,赋予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利。在论文的第二章,作者展示了德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历史进程,结合背景时代,给出了立法现象后的本质解释。内容以时间发展为线索,为读者快速勾勒了德国《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发展史。其后,在本文的第三章,作者将目光聚集于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之上,详细而具体的展示了2009年《联邦数据保护法》的结构、内容、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让读者对德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能有一个更为直观和具体的了解。在详细介绍了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制度后,作者将视角转入中国法领域,在第四章对我国的立法保护现状做了一个直观分析,采取了数据图表的形式,展示了现阶段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直接及间接保护,并建议将德国法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引入中国,将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基础权利。进而作者在第五章就我国信息自决权的权利基础进行了证成,分别从民法和宪法角度对信息自决权进行了确权分析。最后在第六章,作者就我国所应采取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展开讨论,在比较了美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和德国的统一立法模式以后,提出建立我国特有的以统一立法为主,兼具行业自律的保护模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