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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信息的界定是研究其公开范围的前提,高校信息以有形载体记载,具有原始性,来源于高校法人,产生于办学活动与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中,既包含公办高校信息,也包含民办高校信息。高校信息公开范围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在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前,信息公开是以校务公开的形式呈现。校务公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校内教职工,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民主决策与参与管理的权利,公开范围较少。与其相比,高校信息公开不区分校内外,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公开范围也广于校务公开。高校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以分为绝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与相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前者包含国家秘密、公开有危“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自主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后者包含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前者,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予以公开;对于后者,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予以公开。高校应公开的信息可以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于主动公开信息而言,凡是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主动公开,具体可以分为基本信息、重大决策结果信息、招生就业信息、财务资产信息、教学科研信息、人事管理信息、后勤支持信息、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信息等若干类别。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而言,除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依申请均应公开,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个人同意,相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也可以公开。设置不合理的申请条件会限缩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对于特殊类型的高校信息,是否公开需具体分析。混合信息若符合分割性原则,应作公开与不公开的分割处理。对于事故信息,学校应及时公开经过与处理结果,即便是涉及个人隐私,其在与公共利益冲突时也需适当让渡。决策信息出于保护讨论研究的需要,在决策结果公开之前需以公开有危“三安全一稳定”为由不予公开。对于高校自行组织的考试,其试卷、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均可以公开,至于考试前该类信息属于特殊类型的决策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