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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文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它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构建,是新时期建设小康社会、创建城乡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内容。因此,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运用法律思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本文从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性质着眼,创造性的将制度的法律定性作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基础研究。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质上为一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并借鉴社会医疗保险立法的成功经验在现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和设想。基于以上思路,论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首先从合作医疗的起源入手,以详实的资料概括了90年代以前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曲折的发展历程,以及新时期在政府的引导下对合作医疗的探索和试点工作状况:其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对比分析,揭示了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在国家有力支持,现代保险理论借鉴及法律支持下才能健康发展的客观规律。第二部分,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性质分析。这部分考察了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性质: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依附于合作社发展理念下,用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来规范和发展的。宪法性文件与合作社相关立法分别从价值层面和操作层面为当时的合作医疗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互助共济为原则,社会公益性兼具营利性为制度特征的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性质为合作社法人。承袭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并作了制度创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之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先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于我国将要构建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之中,它以国家和社会为责任主体,遵照保险的一般原理,实质上为一种社会医疗保险。第三部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设想。该部分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对全文进行了总结。首先,分析了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问题主要涉及: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筹集、使用和监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其次,通过分析得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应形成统一的立法体制,应是多层次的。再次,提出了立法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包含以下几个制度要素:其一,强化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明确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其二,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未来法人化的发展道路;其三,明确合作医疗参加主体和医疗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进行规范;最后,分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