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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有一个有章可循的程序,其在实体上被赋予更强大的权力,而对权力的制约也寻求程序监督。在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立法观念影响下,我国政府行政程序规范立法不完善,许多政府程序性规范混合交织在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强调各种原则、缺乏可考量的标准、配套支持,’其可操作性较弱,致使一些行政行为仍处于“无序可依”的状态。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然成为目前政府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其对我国建立健全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2008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