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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健康与生命,近些年来由缺陷药品给人们造成危害的事件屡有发生,给公众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药品安全十分重视,并制定专门的药品法来进行规制,但我国没有关于缺陷药品的专门立法,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存在诸多困惑。本文主要阐述了缺陷药品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探讨了缺陷药品的认定,提出“强制标准”和“不合理危险”并重的缺陷判断方法;并将药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和观察缺陷四类,主张根据不同的缺陷类型适用不同的“不合理危险”认定标准。在缺陷药品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对于归责原则这一问题,打破原有的单一严格责任原则体系,主张借鉴美国的做法,根据缺陷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针对缺陷药品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建议采纳“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在缺陷药品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中对于医疗机构的地位提出质疑,认为其不应该作为产品责任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承担者,并主张引入市场占有率理论来解决缺陷药品侵权主体不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和医药事业的发展现状,主张支持发展风险抗辩。通过关于缺陷药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缺陷药品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主张建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国家救济”三位一体的多元化救济体系来解决当前缺陷药品侵权责任领域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