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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1年,波斯纳就已经宣布——“反托拉斯法变成了经济学的一套理性原则”,由此凸显出经济学与反垄断法的深度结合。自2008年起,我国《反垄断法》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实践中的“奇虎诉腾讯案”、“锐邦诉强生案”、“粤超诉广东足协案”及“茅台、五粮液垄断案”等均显现出对经济分析不同程度的需求。然而,我国对经济分析在反垄断法中的运用方法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尚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成果。 反垄断法的实施首先提出了具体的实践命题——经济分析如何在反垄断案件处理中运用?对此问题的回答,必须摆脱从个案就事论事的对策性分析,而回归到更为一般性的理论研究。也就是说,需要系统性地思考经济分析与反垄断法的结合问题,即经济分析在反垄断法的哪些维度存在,两者是否会存在潜在冲突,经济分析如何实现对反垄断法的实践促进功能。“经济学帝国主义”对此无力回答,因其采用经济学立场来审视法律,仅将法律作为一种外生变量难以深入到。 有鉴于此,为清晰地梳理经济分析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本文围绕“经济分析如何在反垄断法中运用”这一条主线,从法学视角选取“价值目标——规范结构——事实认定”三个维度来进行具体阐释,分别讨论“经济学效率一元论与反垄断法价值体系的冲突”、“经济学内容对反垄断法规范的影响”以及“经济分析在反垄断实践中的运用方法”。同时,波斯纳声称反垄断法已经变成了经济学的一套理性原则,本文将进一步考察这一主张是否成立。在结构安排方面,本文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确立了“历史考察——存在基础——异质性冲突——分析框架选择及优化——实践运用”的思路来探讨经济学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导论部分,主要提炼出经济分析与反垄断法结合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而揭示出二者融合所面临的实践困境与理论困境。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和概括,并对经济分析与反垄断法结合的未来趋势作出预测。除导论和结语部分外,全文共分为五章: 第一章——经济分析引入反垄断法的历史流变。此部分属于对经济分析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历史溯源。考虑到经济学与反垄断法属于两个迥然相异的学科体系,需要我们追根溯源地思考两者的历史关系。回到反垄断法早期典型立法——美国《谢尔曼法》的制定过程去考察,不难发现,经济学因素在反托拉斯立法之初并不占据主导地位,但经济学的地位日益提升,并存在介入反托拉斯法的时间和事件节点。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欧盟竞争法也逐步引入经济分析,此时需要考察欧盟是照搬美国经济分析还是依据自身传统作出了改进,这属于对欧盟竞争法历史考察之目的。最后,反垄断法在我国实施的时间非常短,经济学界研究能否为反垄断法的经济分析提供恰切的技术支撑,经济分析如何运用于反垄断法实施的实践过程,是对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与实施过程中经济分析运用考察所要实现的目的。 第二章——经济分析在反垄断法中的存在基础。此部分从学科间交叉视角考察经济分析与反垄断法的共存形态及反垄断法对经济分析的基本需求。面对经济领域的垄断现象,经济学和法律从不同的侧面进行研究。经济学以效率分析见长,诸多法律部门均受到效率价值的影响已是不争事实。在反垄断法中,经济效率首先存在于价值目标层面,丰富了反垄断法的原有价值体系。其次,存在于反垄断法的规范创制层面,经济分析以其特有内容为反垄断法提供法律概念、技术分析工具及理论框架,也使得反垄断法相对于传统法律规范表现出明显的开放性结构特征。最后,经济分析在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司法案件的事实认定中同样发挥作用。在反垄断案件中,经济分析主要运用于相关市场界定、垄断行为竞争效果分析等环节,同时经济学家作为经济学知识的载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需要考虑其在反垄断案件中的角色功能定位。 第三章——经济分析介入反垄断法的异质性冲突。此部分考究的是经济分析作为异质性因素介入反垄断法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及困境。在反垄断法的价值层面,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法价值的重要内容殆无疑义。然而,反垄断法“效率一元论”或“唯效率论”由芝加哥学派提出之后辄引发巨大争议,至今尚未平息。其次,经济学与反垄断法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学科体系,学科间概念界定的视角差异、经济学与法律知识融合形成的挑战及经济学不同理论流派间的分歧,均可能构成两个学科体系融合中的排异冲突。最后,经济学家在反垄断案件中的立法定位与实践需求错位,同样对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形成挑战,是经济学应用于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第四章——反垄断经济分析的约束问题及框架优化。此部分试图在理论上回答经济分析在反垄断法中应接受何种约束及分析框架优化两个紧密相关的问题。经济分析和法律分析属于两个不同类型的垄断分析框架,二者本无绝然的对错之分,我国反垄断实践中需要选择一种作为基本分析框架。根据我国固有法律传统和反垄断法立法蓝本,源自欧盟的法律分析框架可能更适合我国。在法律分析框架确立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发展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平衡技术,并且在案件裁决的实践场景中实现价值指导。同时,增强经济分析相对应的法律方法研究,为概念转化、规则推理及经济分析的后果导向等方面提供更为完善的方法指引。 第五章——经济分析在反垄断案件中的实践运用及其限度。该部分回答的是“如何将经济分析运用于反垄断案件裁判实践”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的是,经济分析工具并非在全部反垄断案件都是必须的,应该注意其运用限度及面临的约束条件。首先,采取类型化思维方法,根据对经济学工具的需求程度,将反垄断案件划分为经济分析作为心证材料及经济分析作为经济证据等两个基本类型。其次,从不同的垄断类型提出经济分析运用至反垄断案件中必须接受一定的约束条件,即法律构成要件对经济分析发挥导向作用、定性分析相对于定量分析具有优先性及法官对经济证据享有审查权。最后,需要解决经济学家参与反垄断案件庭审的角色定位问题。经济学家参与庭审的反垄断案件,基于反垄断问题的特殊性和我国审判实践,如果确立“专家证人+法庭顾问”的角色模式,将更有利于实现经济学家的知识专业性及立场中立性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