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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作为我国目前第一大税种,最早起源于法国,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引进到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基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考虑,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初步确立了生产型增值税法制度,该制度已在我国推行了近二十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因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制度缺陷,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法的诸多弊端日益凸现。在这些历史背景下,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试点首先从2004年7月起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开始推行,2007年7月起又延伸到中部六省26个城市。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这样的试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转型,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增值税法到底应不应该实现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可不可以实现转型?转型到底应该通过何种途径?转型应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这些问题都是在现实环境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国内学术界在这些方面都有一定的论争,国外也有一定的经验可以借鉴。本文从税法学的角度,综合运用比较、法经济学、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重点剖析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法存在的制度缺陷,论证了增值税法转型的必要性;从财政承受能力、投资过热的可能性、就业问题和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论证了增值税法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可行性;并从转型方案的设计和配套制度改革两个方面笔者提出了自己认为应采取的转型改革的具体措施。全文共分三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增值税法转型改革的必要性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概念,并进行了比较分析,概述了我国增值税法制度的形成,为全文作必要的理论铺垫;然后,重点阐述了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的制度缺陷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对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法中纳税主体制度、征收范围制度、税率制度、征管模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剖析;最后分析了近几年我国东北和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论证我国增值税法转型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对增值税法转型的可行性分析。本章简要地介绍了世界上主要国家在增值税法类型选择上的实践,重点分析了国内关于增值税法类型选择的不同观点,通过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本文主张: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目前增值税法转型的理想选择。以此为基点,本文从财政承受能力、投资过热的可能性、就业问题和税收征管水平四个方面论证了增值税法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可行性。第三章介绍了增值税法转型的具体措施。本章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转型方案中的两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在转型步骤上应尽快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面转型,在抵扣办法上应实行全额抵扣;第二部分是转型的配套制度,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征收范围制度改革、税率制度改革及征管模式改革四个方面提出了增值税法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