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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财政部2010年发布《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要求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标志着我国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变革的开始。2012年1月,财政部与证监会修订《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规定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必须为普通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截止2013年底,所有40家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全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本文认为,本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制度变更将增加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为了降低法律风险,注册会计师会提高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①。本文还进一步研究了不同法律环境、产权性质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影响。本文首先回顾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会计稳健性、审计与会计稳健性、法律风险与会计稳健性相关文献,并比较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历程,结合理论分析,提出研究假设。然后,本文以2010-2013年沪深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利用Khan和Watts(2009)的Cscore模型作为会计稳健性的衡量方法。以计算出的会计稳健性值作为因变量,以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法律环境和产权性质作为自变量,针对假设建立多元线性模型。最后,我们以经典的Basu(1997)模型进行稳健性检验,验证了结论的稳健性。研究结果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之后,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加大,为了降低法律诉讼风险,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在法律环境相对较差的地区,由于其会计稳健性提升空间相对较大,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增加得更多。对于国有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之后,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增加得更多,不同产权性质企业会计稳健性差异缩小。 本文主要贡献在于,从理论与实证上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相联系,并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不同法律环境、产权性质企业影响程度有何不同。除此之外,本文最后给予相关政府机构一些启示性的建议,以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