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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首先论述了我国赔偿制度的现状,然后针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和面临的困境,通过借鉴别国赔偿制度的有益成果,对我国国家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和方式以及赔偿费用、规范人民法院执法行为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探索性建议,希望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能更加完善。本文从回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开始,描述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艰难复杂的发展历程,其后,又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内容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目前国家赔偿制度还存在的弊病和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国家赔偿范围方面,应当完善行政赔偿范围、扩大刑事赔偿范围、扩大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及改变国家赔偿范围的确立方式。在完善行政赔偿范围方面,应考虑将“规章以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违法的决定命令”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及严重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等纳入赔偿范围;在扩大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方面,应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使得轻罪重判、取保候审中的违法罚款及违法没收保证金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纳入赔偿范围;在扩大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方面,应明确《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与《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关系;在改变国家赔偿范围的确立方式方面,我国司法赔偿范围过窄主要受制于列举的确立方式。应以精炼的归责原则统率赔偿范围,用概括的方式规定所予赔偿的事项。国家赔偿的程序方面,应当彻底确认直辖市国家赔偿程序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另外,无论哪种程序对受害人都是可经适用的救济程序,受害人可自由选择。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及赔偿方式方面,在目前采取的慰抚性原则的基础上在一定情况下可考虑赔偿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应对赔偿费用的预算加强监督;或者政府向保险公司投保,通过保险途径来筹集赔偿费用。规范人民法院执法行为方面,确认案件立案受理中的问题;确认案件审理程序适用问题;确认违法的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