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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行政过程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逻辑结构处于动态的均衡过程之中,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结构发生分化,众多行政相对人通过单位或组织的形式,积极参与行政主体进而影响其行政行为的趋势日益明显。这种有组织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权力”通过协商行政、契约行政等利益博弈的形式,积极地影响着行政主体的决策并形成对行政主体的肯定性控制。公权与私权混合造成权力——权利——义务结构上重新整合、分配,需要在法律和体制上有相应的变革与之耦合。行政过程中的这种变化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刻的内在驱力与外在动因。随着组织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