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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内金融产业经营和监管模式一直处于一种不断变迁和重构的过程中。从国际上看,从1929年——1933年经济大危机的“严格管制”到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领域经历了一个大规模放松管制的过程。特别是20世纪末期以来,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日益对经济、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受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的驱使,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也屡有突破并与业务创新互为因果,直至到了今天,组织创新成为了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而组织创新主要就是原来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和地区寻求向跨业经营的转变,其主要组织模式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在实现集团的多元化“跨业经营”的同时,在集团内部以分设子公司的形式“分业经营”。可以说这种组织形式对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发展目标模式有极其现实的借鉴意义,本文就是采用比较、实证和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探讨金融控股公司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为主题,就其它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实践和如何建立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展开论述。论文共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经营实践出发,全面分析探讨金融业跨业经营的具体模式和典型样态,对国际上金融机构的跨业经营模式——直接结合模式和间接结合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间接结合的两种具体样态——转投资子公司形态和金融控股公司形态进行了深入探讨,结合我国金融业的经营实践和政府监管水平,尝试提出具体的规范化方案。而后针对我国未来跨业经营的理想目标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对其基本概念进行探讨、定义。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内大规模的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活动往往要受两个以上的行业监管当局监管,如果是跨国金融控股公司要将受多个国家的多个监管当局监管。而按不同标准,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有两种分类,一是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自身是否从事相关业务为标准,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两种;二是依据金融控股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的不同为标准,将金融控股公司分为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和证券控<WP=4>股公司等。论文第二部分探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就是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和基本制度,以期可以做出针对性的规定,作为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奠定基本的法律框架。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而言,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其自身管理的制度基础和重要内容,可以约束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运行。从金融控股公司外部而言,有无有效的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评级机构、投资人客户与合作伙伴评价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在这一部分首先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12月联合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具体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由于集团内部交易带来的内部控制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法律制度的含义、目标和原则。然后在分析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法律制度——“防火墙”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三部分首先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应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的权力配置机制,是针对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以及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制衡和义务设置的一整套体制。而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作为公司内部运行的主要制度框架,与一般公司企业相比,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和独特的制度设计。然后笔者以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探讨金融控股公司特殊公司治理制度的理论根据,全面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的原则与特征,并将其治理特征归纳为四点:在公司治理中,更为强调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在公司治理中,公司经理层具有的相对独立地位;公司经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上,突出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就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详加论述,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就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方案。论文第四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全面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协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公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资本充足原则文件》关于资本充足程度衡量方法和对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度量的原则。鉴于我国金融机构普遍资本质量低下、资本不够<WP=5>充足的现实,探讨这一法律问题对于我国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有着特殊的意义,对于我国未来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察制度的立法也具有借鉴价值。具体探讨了衡量资本充足程度的三种方法:基础审慎法、基于风险的累积法、基于风险的扣减法。以及对金融控股集团资本进行度量的五个原则:本金是否重复计算,即两个或以上法人用同一笔资本金弥补风险 ;母公司将债务以股本的形式转移给子公司,导致杠杆率过高;防止通过持有从事金融活动的子公司或附属机构股份的未受监管的中介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