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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作为民商事纠纷的一种,具有民商事纠纷的一般特点,同时证券纠纷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涉及人数众多、标的额大;案件影响范围广;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等一系列特点,因此需要完善的纠纷解决方式,以保证证券纠纷及时、高效的解决。我国现有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比较单一,主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是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而其它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如仲裁在纠纷解决方式中处于边缘地位、调解在证券纠纷解决方式中处于缺失状态等。为了弥补诉讼程序的缺陷以及司法局限性,充分尊重证券投资人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选择权,实现效率的目的,必须完善多元的证券纠纷解决方式,特别要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解纷方式的作用,实现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相结合的、功能互补的纠纷解决格局。本文在对我国证券类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的方法对证券纠纷解决方式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进行介绍,(如美国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解决证券纠纷人数较多的难题,通过大力发展证券仲裁解决方式解决证券纠纷专业性强的难题;而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传统诉讼方式的不足问题,通过法律方式赋予调解地位等。),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纠纷解决方式的建议:在诉讼方面,改变现有程序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引入我国台湾地区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方式;在仲裁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仲裁资源,大力引导投资者通过仲裁解决证券纠纷;在调解方面,要充分利用调解自身优势,通过完善调解主体及赋予调解协议效力等方式发挥调解的作用。本文试图通过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稳定证券市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