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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火灾事故的频发也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危及民生安全的重要社会问题。以2015年为例,全国火灾起数346701起,造成人员伤亡3112人,造成直接损失435895万元,烧毁建筑88953516平方米。尤其是近年来一些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如2017年浙江台州“2·5”、江西南昌“2·25”、北京大兴“11·18”和天津河西“12·1”等,在引起惨痛悲剧的同时,也对公众的生活产生了严重的不安全感和危机感。在为这些悲剧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在为数众多的火灾事故中,有很大部分事故是人祸而非天灾,对不同火灾事故如何定性,对相关责任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保证在刑法范围内做到火灾事故犯罪的有罪必究和罪责行相适应,遂成为一个兼具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的时代命题。其实,早在1997年刑法中,我国就已经对放火罪(115条第一款)、失火罪(115条第二款)、重大责任事故罪作出刑法规制,并增设了消防责任事故罪,这些罪名初步建立了我国对火灾事故犯罪进行刑事追究的罪名体系。除此之外,在消防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关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火灾事故犯罪的罪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思维的不断完善,火灾事故犯罪的现有罪名也暴露出打击范围较窄、犯罪对象不明确、罪状设置不尽合理等诸多问题。本文的正文内容按照逻辑递进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火灾事故犯罪的概念及危害性简介。本文主要论述的火灾事故犯罪主要是指自然人故意或因违反法律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危险隐患以及火灾事故发生、扩大的行为,因此国家机关人员在对消防制度监管工作中的渎职等犯罪并不在本文的论述范围之内。这一部分将通过火灾事故案例对火灾事故及其相关犯罪的概念、危害性及其特点作简要介绍,以便为完善其罪名体系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火灾事故犯罪的案例为基础,通过分析案例事实、适用罪名、刑罚等内容,对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法律中关于火灾事故犯罪罪名进行梳理阐述,提出对火灾事故犯罪罪名中一些问题的看法,如现有罪名并没有真正的形成完整的体系;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刑罚的轻重应有所区分;刑法与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存在脱节等情况。第三部分对我国火灾事故犯罪的发展路径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方面,要加强对火灾事故犯罪的预防力度,加大对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形成重大火灾隐患场所等可能造成大量人员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另一方面应该对在人员密集场所、文物古建、医院等消防重点单位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犯罪行为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使之区别一般场所的犯罪行为,以加强相关人员对这类场所消防安全的保护意识。第四部分对火灾责任事故犯罪的罪名体系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按照笔者的构想,从提前预防和加重处罚两个方面,对火灾事故犯罪罪名体系的完善提出具体建议。一方面是对现有罪名进行部分修改增加,对高危场所进行分类、并对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犯罪加重处罚等;另一方面是增加两个对火灾事故犯罪提前进行预防的罪名,以便更好的遏制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