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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证券持有模式是以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后者主要应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A股、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在境内购买B股、融资融券业务等。尽管在我国的相关证券法律中对证券间接持有模式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层级相对较低、零星、没有形成系统的规则体系。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急需完善的证券间接持有法律规则来引导。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正经历着从封闭向世界开放的阶段,国外投资者将中国投资作为全球投资组合中增长最为迅速的一部分,通过QFII进入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的业务不断增多;另一方面,做空机制和放大交易量的需要,我国的证券信用市场将不断扩大。因此,在这些大趋势下,为了更好地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我国应该完善相关的证券法律制度来规制当前跨国证券和融资融券等间接持有证券。 在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规制体系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证券中介人存在的托管风险。因为在证券的间接持有模式中,证券的实际持有人并不体现在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而是以证券中介人的名义登记在证券发行人处,实际投资者对证券的持有状况只有在与其最接近的中介人处的证券账户中有所体现,投资者只能依赖于证券中介人对证券进行控制。而一旦发生证券中介人破产或挪用证券等行为,对投资者的损害将会是毁灭性的。对证券中介人托管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保护投资者、甚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首要任务。这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发达证券市场的间接持有法律制度,总结出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是如何运用法律来控制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的托管风险,抽象出其中共同的制度:对证券权利的界定、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证券账户分隔管理规则、证券公司破产退出机制、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而,立足于我国现有的适用间接持有模式的证券种类,分析我国的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结构,并提出我国应该建立怎样的托管风险法律规制路径。 本文对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的托管风险的法律规制的探索,可以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动机、研究的主要问题,并对已有文献做出综述。 第二部分,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及其风险剖析。介绍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概念,并抽象出国内和跨境的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结构,进而分析在间接持有模式下各层次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并对我国采用间接持有模式的证券种类进行分析,提炼出我国的间接持有模式的结构。对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可能出现的风险,特别是中介人的托管风险进行阐述,中介人的托管风险包括了破产风险、消极行为风险。 第三部分,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的托管风险的域外法律规制。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传统、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不一,各国对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规定也并不一致。文章主要选取了代表英美法系的美国和代表大陆法系的韩国,对这两个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从中总结出各自对证券间接持有模式托管风险的法律规制要点。主要包括对间接持有模式下的投资者证券权利做出明确而有效的界定,通过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进行监管防范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并要求证券公司对客户账户进行分隔管理,而在证券公司经营失败时通过破产退出机制来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部分,我国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证券托管风险法律规制,通过对目前我国相关证券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提炼出我国对证券间接持有模式托管风险法律控制上的不足,针对我国的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实际情况,提出应该如何完善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的托管风险的建议。主要包括依托所有权制度,明确间接持有模式下的证券权利性质;丰富净资本计算方法,合理确定杠杆率;规定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管理责任,严格区分自有账户和客户账户;构建系统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