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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劳工保护条款是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引入的劳工保障条款。劳工保护与国际投资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在国际社会上很长时间内都未引起学者关注,至于协定的实践方面,系统化与综合化的目的也没有实现。在全球化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国际投资成为全球经济联通的发动机,且国际社会上人本化趋势的影响越来越大,对于劳工权的保障,以投资条约中的劳工条款进行规定成为各国首要选择。美国首先打开了将劳工条款纳入双边投资条约的大门。随着时代的发展,美国尽管此前不予考虑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投资条约,但为了自身最大化利益,其态度已转变为积极倡导。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美国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投资条约是其采用的一种变相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但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人本化趋势愈加明晰,在投资条约中纳入劳工条款正是顺应这一趋势的普遍做法。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1994年以前各国均未对劳工保护条款的纳入付诸实际行动,自1994年起,经过一定时间的理论探讨,美国率先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投资协定中,随后,加拿大等国紧跟潮流,或以序言的方式、或以专章规定的方式,不断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至各国投资协定中。从国际趋势来看,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投资协定不可避免,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必须重视保护劳工权益。本文首先论证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的基本理论基础,尽管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理论争议,但本文认为基于投资领域的发展,国际上从倾向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转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的趋势,以此点立足,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有充足理论支撑。针对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作者以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跨太平洋保护协定为蓝本,深入分析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可能带来的诸如合法性问题、主权冲突问题以及可仲裁性问题等问题。经过分析论证,作者认为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有相应的合理、合法性,且不会产生主权冲突问题,国家拥有主权的事实永不改变,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只是改变了主权行使的方式。此外,我国应该坚持劳工保护条款的可仲裁性,不应将由劳工保护条款产生的争议搁置而产生不确定状态。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本文提出我国应将劳工保护条款纳入双边投资协定,在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的介绍上,可以充分借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等,并就我国劳工保护条款的纳入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