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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的第一部少年法以来,少年司法制度体系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起来。在当前的国际环境和司法形式下,世界各国愈加重视对少年的特殊司法保护问题。针对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处罚措施已经越来越倾向于轻刑化处置、非刑罚化处置以及非监禁化处置。国际社会已经形成这样一种共识,针对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进一步扩大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以避免刑罚给违法犯罪少年带来额外的痛苦和不利影响。经过长期实践和探索,许多国家已形成具有本国特色的少年罪错的非刑罚处置制度体系。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的少年司法领域,既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也缺乏规范的司法运作程序。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社区矫正正式立法上的承认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专门规定给都了我们希望和新的思考方向。本文分析并研究了罪错少年非刑罚处置的基本问题,并在梳理现行规定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罪错非刑罚处置制度的初步构想。全文内容分为以下四个章节:第一章:对少年罪错和非刑罚处置这两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两个概念都被广泛地引用但含义却各不相同,少年罪错常与少年犯罪、未成人犯罪混用,非刑罚处置常与非监禁措施等概念混用。本文认为少年罪错既包括狭义上的少年犯罪行为,也包括少年的严重不良行为。在构建少年非刑罚处置的体系中,应将少年严重不良行为纳入调整范围,由法院(少年法庭)对有犯罪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进行裁判和处置。所谓少年司法制度中的非刑罚处置措施,指的是由司法机关对某些犯罪少年和严重违法少年所实施的不具有刑罚性质的处置方法的总称。这些少年具有以下共同特征:第一,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第二,不能(或不需)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需要在刑罚之外采取某些措施对其加以教育和矫正。第二章:对国外主要国家针对少年罪错的非刑罚处置的具体措施进行考察,发现这些国家的通行做法在于:第一、专门立法,体系完善;第二、处置种类丰富、针对性强;第三,不同的处置措施之间存在明显的效力层级。第三章: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对目前少年罪错的非刑罚处置措施进行了梳理,发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置措施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社会收容或者进行教养,训斥与告诫,责令忏悔过错,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或精神损失,由主管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七种。除此之外还有严加管教送工读学校、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四种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在程序上,新的《刑事诉讼法》就未成年人诉讼的特别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罚应该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少年司法区别对待的要求。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价值上、制度设计上和具体操作上的现实困境。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我国少年罪错非刑罚处置的构想。从必要性分析出发,以少年自身的特点、传统的恤幼思想、国家亲权理论、刑罚的谦抑性为理论基点,分析了非刑罚处置的功能定位,发现其与恢复性司法模式具有高度的契合关系,并在恢复性司法模式之下提出了构建我国少年罪错非刑罚处置的具体构想,即按照处罚的严厉程度由低到高将非刑罚处置措施划分为四类:警告性处罚、财产性处罚、社会内处罚、收容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