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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的不断壮大,电子数据不仅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为诉讼证据领域注入了新鲜的血液。电子数据的出现掀起了我国证据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电子数据领域问题研究讨论的热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其纳入到证据体系中,明确了其独立的证据地位;2015年2月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在肯定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的同时,详细的列举了适用电子数据规定的种类,在立法上进一步推进了电子数据的发展。立法出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实践,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电子数据适用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定,造成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的案件审判过程中难以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从而影响案件的处理质量,影响诉讼公正。传统的证据适用方式无法满足电子数据的适用要求,而现有的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证据交换及认定等方面的规定还相对零散、缺乏体系,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对于解决电子数据在实践当中的适用性研究刻不容缓。本文主要就电子数据在收集取证、保全、证据交换以及认定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给出具体的促进电子数据适用性的对策。第一部分为引言,指出论文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电子数据在收集取证中适用性研究。文章首先分析了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在适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从确定电子数据收集主体的范围入手,完善电子数据收集取证的程序构建。此外,针对电子数据收集取证中存在的专业性欠缺和隐私权冲突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电子数据在保全中的适用性研究。从分析电子数据保全在适用中的问题入手,指出电子数据的保全在证明力以及保全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从而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电子数据保全适用性方面的对策。第四部分主要阐述电子数据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适用性研究。主要就电子数据证据交换的范围以及专业性等方面的问题及对策进行阐述,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交换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第五部分主要阐述电子数据审查认定中的适用性研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子数据可采性认定标准不统一及证明力难以认定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加以解决,从而促进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