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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清代刑部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基础,以《刑案汇览》为研究对象来进行考察。可接受性试司法判决从纸面转化为实践的最主要因素,同时,它也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故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可接受性的基础而对这一问题做个初步的探讨。
围绕该命题,本文在结构上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律法。本部分是从律、例即成文法的角度来进行论证的,这部分所引用的案例是依法判决的集中体现。其中,第一节以严格依照律文进行判决的案例来进行论证,第二节是有关比照处理的案件,这里比照的对象是律例,能够反映出在成文法框架下对法律灵活变通地适用。
第二部分——情理。包括作为情感的情理和作为事理的情理,这是从成文法以外的因素来考察可接受性的基础。它不限于道德层面的判断,也不局限于现行的政策和价值的规制,它反映出的是社会生活的常态,是一种必然。在穷尽成文法律而无法找到合适的判决依据时,情理自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原则。
第三部分--判例。在这一部分中,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遵循先例判决案件,这一部分案件的数量不是很多;其次,经验判决,如比照成案进行判决,多是从案情、情节上来进行比较。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判例的做出,并不因循守旧或者恪守教条,而是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是能够彰显其生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