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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经济合作及其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渊源于西方,其中形成的一些组织与活动原则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并成为我们判断一个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否异化的重要依据。中国农民经济合作在其组织化演进中,有农民自发内生的,有社会团体和知识分子创办的,更多的是执政党根据国家意识形态塑造的,它们很少恪守国际社会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多数为异化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异化致使农民经济合作呈现出负和效应,异化酿造了经济灾难。
在西方合作社引入中国前,中国农业生产采用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分散、孤立,好像没有组织性的经济合作。其实不然,自古至今,我国村庄场域内的农民并不是纯粹的原子化小农,以地缘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熟人社会结构早就催生出如雇工、搭套、换工、合会等若干经济合作形式。虽然这些在邻里、亲戚间进行的经济合作是短期的、临时的、不固定的,没有现代经济合作组织原则的理念,受人为因素干扰严重,组织化程度低,但农民的“生态理性”形成了村庄“自发秩序”,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并实现了农村社会的“先天和谐”。
华洋义赈会最早把西方合作社方法介绍到中国农村,他们效仿西方合作社的管理方式和运营原则,在华北、江淮等地区发展了大批信用合作社,以解决农业生产资金不足问题。华洋义赈会创办的合作社,缩短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国化的探索过程,对中国合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一时期,以梁漱溟等人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也分别在山东、河北等地创办农民合作社,虽然他们没有严格遵守西方合作社原则,在形式上没有华洋义赈会倡办的农民合作社组织体系、审批手续和广泛影响,但这些知识分子能结合我国农村实际,运用传统文化中的农村建设理念组建合作社,运行效果较好,组织上与西方合作社没有实质性区别,几乎未出现明显的异化现象。
中国农民经济合作与组织的异化是在国家政治干预合作社建立和运行后出现的。国民政府一开始基于解决棘手的民生问题组织农民经济合作,希冀通过农民合作组织来改善农民生活,恢复农村经济,稳定国家财源,为此,国民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合作社领导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开展了多层次的合作教育活动。抗战后,国民政府试图利用家族制推行新县制和地方自治,把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与乡村治理的保甲制度建设结合起来,随之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被政治异化。人民共和国政府以马克思主义农民经济合作理论为指导,效仿前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化建设经验,特别是斯大林的集体农庄建设模式,广泛动员农民加入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尽管国家政治为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成立与运行制订并颁布了相关章程,这些章程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西方合作社的一些原则,但终因执政党的执政理念的频繁改变,很快为国家政治自己所否定、颠覆。随着农民合作规模的扩大、合作程度的加深,合作社的一些主要原则已面目全非,农民经济合作与组织化演变为全国性的政治运动,即异化为集体化组织。
国共两党都选用了诱致和强制制度变迁手段干预农民经济合作和组织化运行,但比较而言,国民政府以诱致为主,强制为辅,而且由于战争的干扰,国民政府对农民经济合作的组织化影响,无论范围还是程度都非常有限,异化不严重。而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农民经济合作与组织化的干预是全面、深刻的,几乎动员了所有农民加入经济合作组织,特别是在高级社对农民加入和退出权做出了严格限制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最起码的“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也荡然无存。对此,本研究均做了分析、揭示,并指出了问题的症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