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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制度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公有住房作为职工的一项权利和福利安排,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解决了城镇居民的居住问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体制改革的推进,由于公房供应体系和商品房供应体系存在很大区别,公房相关规范与现行物权法理念和规定有许多地方不相匹配,因此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引发了诸多争议。诸多争议之所以出现,其部分原因就在对公房使用权性质界定不明确和对同住人范围的界定不明确上。本文拟以上海市为例,通过梳理不同发展时期上海市较有代表性的公房政策法规中对公房使用权、名义承租人、同住人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两大症结性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对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第一章对公房和公房制度的产生及其功能的定位、现今依然存在于上海市城镇住房体系中的公有住房的类型进行概述。本文第二章从上海市公房使用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入手,对公房使用权性质及同住人范围进行研究。首先,文章以上海市公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例,分别对1991年以前、1991至1997年和1997年后三个不同时间阶段的公房政策法规中对公房使用权和同住人的规定进行梳理,试图了解其中立法意图的发展变化。其次,文章总结出了上海市司法实践中涉及公房问题的主要纠纷类型。再次,文章对公房使用权的特点和性质进行分析,得出公房使用权其实只是一种尚待法定化的用益物权的结论。又再,文章分别分析了公房使用权的两类主体——名义承租人和同住人,并对其分别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分析比较,从而得出结论:根据同住人资格产生的原因和时间的不同,同住人可以分为原始同住人和继受同住人。原始同住人是指由《公有住房调配单》中记载的除名义承租人之外的人,继受同住人的认定首先参照户籍,其次参照其与名义承租人和原始同住人的亲属关系,总之要是有与名义承租人和原始同住人永久共同居住该公有房屋之目的,实际居住该公有房屋满足一定期限,且除该公有房屋之外无稳定居住保障的人。名义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公房使用权。本文最后一章根据上几部分得出的结论,针对上海市的司法实践,对动拆迁安置补偿财产分配案件中同住人的范围确定和财产在当事人间的分配、涉及公房使用权的遗产继承案件和离婚析产案件的审理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