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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就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但其仅适用于电子商务、直销等少数领域,且规定的及其简略粗陋,这就使反悔权在保护消费者的功能发挥上大打折扣。因此,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完善反悔权制度。消费者反悔权指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后,于法定期间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解除合同,消费者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一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看似相悖实则一致,有深厚的法理依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分析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与特征之后详细地辨析反悔权与相似概念的异同,相关概念包括合同撤销权、要约人的撤回权撤销权、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厘清反悔权与这些概念的关系有助于明晰反悔权的适用范围,使各种制度紧密结合、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第二部分介绍反悔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和在我国经济社会条件下设立之可行性。反悔权的理论基础归结为三个方面:公平正义,效率,国家干预。深刻探索反悔权存在的理论基点对于消除普通民众与部分学者的疑虑有重要作用。反悔权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必然要求,其中公民的需求、立法基础以及国际竞争加剧为反悔权制度顺利实施铺平了道路。第三部分是反悔权的主要内容,这一章也是全文的精华、重点。行使反悔权不是简单的一退了之,而是有着丰富的内容,主要从适用范围、行使方式、行使期限、后果几个方面来界定反悔权,这些内容是分析德国、日本、美国的立法基础上得出的,这些国家反悔权制度已经很成熟,经过改造之后,完全可以取来为我所用。第四章是分析我国现有立法的缺陷,然后对症下药从立法模式、行使范围、行使期间、反悔权的行使限制等方面对我国反悔权制度进行全面改造,在设计我国反悔权制度时笔者充分考虑了现有立法、我国特殊的国情民情、传统观念。最后,在反悔权实现的保障上,笔者重点介绍了三个重要而又容易被忽视的方面,包括宣传教育、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的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