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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的保障和救济的主要方式,在物权法理论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物上请求权既然挂以“请求权”的名称,是否也应当受制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呢?学界对此莫衷一是,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各种看法。物上请求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旨在保证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与物权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既然作为请求权,在逻辑上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是符合法理的。因此,简单地认为是或否都是不准确不全面的。 本文紧紧围绕所论述的主题,并从四个部分来搭建本文的架构: 第一部分通过对吉林省东丰县工业局与刘学东排除妨碍案的介绍分析,引出本文的主题——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作为文章的开篇,在这一部分,除了介绍案情及其争议之外,还深入浅出的探讨了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背后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第二部分通过当前理论界基于对物上请求权性质的划分而提出的各种适用诉讼时效的学说分析,罗列出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益处及弊端。并从义务人、权利人、第三人等不同的角度分析考察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价值。通过综合分析国内“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等各家学派的观点和理由,大胆质疑对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持绝对观念的观点,进而提出断然肯定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或断然否定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均有失偏颇,应依照不同的物上请求权性质,分类适用诉讼时效更具合理性。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不同权能可否适用诉讼时效,及其背后的各方面因素,并提出我国关于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应完善之处。将物上请求权拆分为所有权确认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基于已登记物权而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基于未登记物权而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并最终得出只有基于未登记物权而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可适用诉讼时效的结论。此外,在此部分,本文还就我国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参考性建议,并在分析占有时效制度的优越性的基础上,倡导未来的民事立法应当纳入该制度。 结语:对本文的主要架构和主要观点作了总结和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