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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是现代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其正式产生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迪斯尼公司对其卡通角色的授权许可活动中,随后在商业领域日益壮大。但对商品化权真正开始探讨是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已经有了相关的案例,例如Midler案、Sazae夫人案等都具有代表性;在理论方面,美国在判决中确立了独特描述原则和故事讲述原则,其他国家也产生了有关的概念和原则,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在其研究报告中对角色商品化权问题进行了阐述。我国对商品化权尚未给予太多的关注。综合国际国内两方面来看,对商品化权的研究仍处在初始阶段,相关论述较少,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学界对商品化权问题的探讨将日益深入。本文首先从商品化权的起源出发,比较分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其他学者对商品化权的定义,得出了笔者认为的概念;从三个层次深入剖析了商品化权的性质是不同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并进而研究了商品化权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次,本文将商品化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和人格权进行了对比,点明区别所在。最后,本文探讨了对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根据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现行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人格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不足加以评述;并以上述分析为依据,提出了两种保护模式,从现行模式来看主要是完善各部门法,就将来模式来看可以建立商品化权制度,拟从基本法律问题、权利限制、登记制度、保护期限、权利竞合、法律责任这些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