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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SONY”“www.baidu.com”等商业标识充斥着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着我们日常生活。随着社会的高度市场化,商业标识在市场竞争中地位也逐步提升。它既能让市场竞争者将自身的商品或服务快速定位,同时也能让消费者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或服务,从而维持市场经济地稳步发展;但与此同时,部分商家企图不劳而获,利用商业标识的易被仿冒性以及商业标识相关法律规范调整存在的不协调、不统一来侵害商业标识权益。这使得商业标识内涵价值大打折扣,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这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权益进行保护。我国的法律主要是从正反两方面对商业标识进行规制,商业标识相关的单行法律是从商业标识合理取得及使用的正面角度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禁止和救济的反面角度进行。对新型商业标识的侵权行为,单行的商业标识法律规制存在局限性,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侵犯商业标识权益的行为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借鉴域外先进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随着近年来侵害商业标识权益的行为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标识的规制达不到应有的高度和广度,因此必须完善该法中有关商业标识的规定,以期其能与市场发展及国际保护同步。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商业标识法律规制的现状描述。根据统计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2006-2010年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现存的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的种类;提出现行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的瓶颈所在。第二部分论证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正当性和必然性。第三部分介绍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规范情况,并进行制度比较。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如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的规定,主要建议包括:完善一般条款,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设置成一般条款;制定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认定标准,采用“在先原则”加“知名原则”的标准;设置除外条款;完善民事法律责任,扩大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认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增加“定额赔偿”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