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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申请是辩论主义的第三命题,是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证明的行为,也是启动证据调查的先决条件,法院只能在当事人提出证据申请的限度内进行证据调查。然而,我国民诉学者对于证据申请制度的研究较少,还有的学者直接就将证据申请等同于举证。这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是极为不利的,而证据制度又是民事诉讼中最为至关重要的一环。笔者将在下文中对证据申请的基本理论以及相关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地探讨与梳理,以期能够促进民事诉讼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笔者将在本文中就证据申请分四个部分展开讨论。首先,围绕国内外诸多民诉学者对证据申请概念的阐明,指出“证据申请”与“举证”两者的联系,举证之下包涵了证据收集、证据提出以及证据申请。进而探讨了在辩论主义之下证据申请的适用范围,以及证据申请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证据调查程序之本身,而应当是在期待法院能够将该证据调查之结果作为事实认定的材料,形成对己方有利的自由心证。论文的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理论与司法实务中证据申请的历史发展,找出证据申请概念模糊以及具体适用规则缺少的形成原因。论文的第三个部分,详细探究证据申请的具体适用问题,主要就当事人之围度和法院之围度分别展开详细论述。从当事人角度说,证据申请制度包括四部分:证据申请主体,证据申请内容,证据申请提出时间以及证据申请撤回。在详细论述这四部分的同时,将会涉及到其他的相关理论,如证据申请主体的讨论会涉及到证据共通原则,证据申请内容又与摸索证明有着密切的联系,证据申请提出时间在集中审理的推动下,又将会有新的发展方向等。就法院角度而言,则重点探讨了证据申请采纳与否的标准,以及当存在唯一证据时,证据申请采纳的特殊性。论文的第四部分:通过整合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围绕我国相关的立法缺失,即当事人之围度的证据申请内容、证据申请时间以及证据申请撤回以及法院之围度的证据申请采纳标准等几个方面予以建议和完善。